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 政策修订解读
第二部分 申报材料组织
第三部分 申报常见问题
第四部分 研发费用归集
二O一六年七月
第一部分 政策修订解读
一、组织与实施
1、《认定办法》第九、十条明确了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并自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原办法所述的复审及相关规定。
2、《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原指引为20%)。要求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较原指引专项报告的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鉴证报告。
二、认定条件
(一)年限
1、《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一)款“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原办法未明确说明“一年”所指的时间范围。
2、《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八)款“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原办法无此项要求。
(二)知识产权
1、《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二)款指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中,取消了原办法中的独占许可方式。
2、《工作指引》指出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原指引无此项要求。
3、《工作指引》指出对企业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较原指引而言,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所扩大,并将知识产权分为两类。
4、《工作指引》明确了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原指引无此项说明。
(三)科技人员
1、《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指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较原办法而言,取消了科技人员学历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员占比(原办法为30%)要求,删除了研发人员占比指标要求。
2、《工作指引》指出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原指引无此项说明。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四)研究开发费用
1、《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指出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较原指引而言,降低了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原办法为6%)。
2、《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一定调整。研究开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上限调整为20%(原指引为10%)。
3、《工作指引》明确了销售收入的定义、计算口径。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原指引无此项说明。
(五)主要产品(服务)
1、《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需属于领域目录规定的范围。
2、《工作指引》明确了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原办法无此项要求。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1、《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六)款指出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与原办法要求一致。
2、《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目录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3、《工作指引》明确了总收入的定义、计算标准。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原指引无此项说明。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工作指引》指出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需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与原指引相比,调整了各项指标的评价方法、内容、标准和分值。
序号
|
指 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设置了二级指标。原指引主要是定量评价。
序号
|
评价指标
|
等级数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
|
5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5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
|
5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2
|
≤6
|
5
|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
2
|
≤2
|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按6个等级计分。较原指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要求有所增加。
A. 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四项评价内容,进行综合打分。较原指引评价内容有所调整。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与原指引相比将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净资产增长率。
成长性得分
|
指标赋值
|
分 数
|
≥35%
|
≥25%
|
≥15%
|
≥5%
|
﹥0
|
≤0
|
≤20分
|
净资产增长率
≤10分
|
A
9-10分
|
B
7-8分
|
C
5-6分
|
D
3-4分
|
E
1-2分
|
F
0分
|
销售收入增长率
≤10分
|
三、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
《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指出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明确了需提供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相关附件材料,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专家评审
《工作指引》指出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专家单独填写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3、认定报备
《工作指引》指出由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公示公告
《工作指引》指出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原办法公示日期为15个工作日。
四、监督管理
《认定办法》第四章明确加强了对认定管理工作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
1、《认定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2、《认定办法》第十六条指出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指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认定办法》第十八条指出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5、《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指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一是,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是,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是,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6、《工作指引》指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部分 申报材料组织
一、申报材料基本要求
1、申报材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有序。
2、编制材料目录,需列出主要附件材料清单,不需标注页码。
3、章节间用彩纸隔开。
4、封面侧边标注企业名称、所在市(州)。
5、参考申报材料样式编制材料。
二、申报材料样式
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说明:按申请书填报要求逐项填写,并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二部分 申报材料附件
说明:需提供的附件材料,及其格式要求、装订顺序。
1、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3、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7、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8、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说明材料
11、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附件一
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说明:提供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附件二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说明:提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样式)
本企业职工总数 人,其中在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临时聘用人员数 人,研究生学历人员数 人,本科学历人员数 人,大专学历人员数 人,科技人员数 人,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 %。
其他情况(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说明:
企业签章(公章):
日期:
科技人员名单表(样表)
附件三
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说明:提供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中介机构结合《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附自身情况说明。
附件四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说明:提供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样表)
企业名称:
编号
PS…
|
高新技术产品名称
|
销售收入
(万元)
|
是否主要产品
(是/否)
|
|
|
|
|
|
|
|
|
小计
|
|
|
|
编号
PS…
|
高新技术服务名称
|
销售收入
(万元)
|
是否主要服务
(是/否)
|
|
|
|
|
|
|
|
|
小计
|
|
|
|
合计
|
|
|
|
中介机构签章(公章):
日期:
附件五
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说明: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附件六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说明: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附件七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说明:提供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的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汇总表(样表)
编号
IP…
|
知识产权名称
|
类别
|
授权
日期
|
授权号
|
获得
方式
|
IP01
|
|
|
|
|
|
|
|
|
|
|
|
附件八
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说明:提供科研项目立项等证明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科研项目汇总表(样表)
编号
RD…
|
科研项目名称
|
证明材料清单
|
RD01
|
|
|
|
|
|
附件九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说明:提供近三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情况说明,及各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技术材料和转化效果材料两部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可分为外部(各类机构)材料和内部(企业自身)材料,外部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成果鉴定报告、合作合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新技术鉴定证书、生产登记批准书等,内部证明材料如技术研发资料、产品测试报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说明(样式)
近三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企业签章(公章):
日期:
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样表)
序号
|
科技成果名称
|
转化形式
|
转化时间
|
证明材料清单
|
1
|
|
|
|
|
|
|
|
|
|
附件十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说明材料
说明:提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样表)
编号
PS...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称
|
说明材料清单
|
PS01
|
|
|
|
|
|
附件十一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说明: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四项评价标准,逐项提供证明材料。企业建立的各项制度、规范需附执行、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第三部分 申报常见问题
一、知识产权
1、申报的知识产权类型、获取时间不符合要求。
2、申报的专利暂未获得授权,仅处于受理中。
3、专利仅有授权通知书,无缴费单据,无法证明专利权处于法律保护状态。
4、非自有专利未办理转让手续。
5、转让的专利无原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无法判断原专利获取时间和所有权人。
二、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核算不清、辅助账不完整、不规范或暂未建立。需按《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研发费用。
2、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占比过高。
3、研发费归集不合理,如研发人员人员年均费用远低于一般人员水平,直接投入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过高,不同研发项目支出金额、结构完全一样。
4、委托外部研发的支出全额计入研发费,未按80%计入研发费。
5、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超过20%。
6、研发费用明细表和研发项目(RD)表不一致。
7、委托外部研发支出与附件材料产学研合作协议所列不一致,如某研发项目为产学研合作项目,但该项目研发结构明细表中无委托外部研发支出。
8、研发项目无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报告千篇一律,临时拼凑。
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不清,归集不规范。如总收入核算不准确,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未计入总收入。
2、高新技术产品不属于领域目录范围。
3、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无知识产权关联,或相关知识产权未授权、不在有效期。
四、科技成果转化
1、无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无法判断成果项数。
2、科技成果转化附件材料混乱、装订无序,与成果转化汇总表中所列不一致。
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单一,仅有转化效果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样品图片等,无科技成果技术证明材料。
五、科技人员
1、科技人员材料简单,格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如无花名册、名册中无法判断是否为科技人员。
2、人员数据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不一致。
3、花名册中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
六、组织管理水平
1、组织管理水平材料混乱,未针对评价标准逐项提供。
2、证明材料单一,多数为制度或文件,无执行情况。如研发奖励仅有制度,无落实情况。
七、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不完整,仅提供正文和会计报表,无附注。
2、会计报表中各年度数据不一致,且无差异情况说明。如2015年报表中上年数据与2014年报表中期末数据不一致。
3、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管理费用科目明细中无研发费用数据,或披露的研发费用数据与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差异较大。
4、含子公司的企业会计报表为公司合并报表,含子公司数据。
八、专项审计报告
1、专项审计报告不完整,无编制说明。
2、专项审计报告所附表格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样式列示。如未分年度、分项目列示,所附表格单位为元,按要求应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3、专项审计报告中计算研发费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时,销售收入、总收入口径错误,销售收入应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收入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4、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项目支出与申报材料中所附研发费辅助明细账不一致。
5、财务报表数据、税务系统中报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三者不一致,差异较大。
第四部分 研发费用归集
一、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一)归集要求
1、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2、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二)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常见错误:
(1)工资发放的名单与企业提供的研发部门人员的名单不符,出现了行政管理、财务和后勤人员工资;
(2)计入了按工资总额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常见错误:
(1)领用的材料在多个项目间平均分配。(企业应制定合适的政策及分配方法,或规范材料领用的核算)
(2)提供的支撑材料显示为批量生产领用,无法证明为研发领用。
(3)运维费用未能区分生产或研发设备。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常见错误:
(1)计提的折旧中混入了一些生产设备的折旧。
(2)分摊的建筑物折旧无相关计算分摊依据,直接以固定比例简单分配。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常见错误:
(1)中外合资企业计入了按收入比例计提的技术提成费。
(2)一项具体的无形资产却摊销到几个关联度不高的研发项目。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常见错误:
(1)概念不清,将委外研发全额计入了本科目。
(2)支出内容与其他费用科目存在重合。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常见错误:
(1)未能准确区分研发试验与规模批量化生产之间的界限,随意计入一定比例的支出。
(2)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包含在委托外部机构申报新药批件的打包合同中,无法区分。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常见错误:
(1)研发合同未明确约定研发成果归委托方所有。
(2)关联单位之间的委外协议(为增加研发费总额,人为操纵)。
(3)填报数据时未按80%折算。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错误:
(1)其他费用在上述列举的范围外无限扩大。
(2)企业研发部门的招待费支出未核减。
二、财务管理注意事项
(一)涉及收入的几个概念及口径
1、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4、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特别注意:
所有与收入相关口径,全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仅供参考:
收入总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40/A105000)
(二)申报材料中研究开发费用数据不一致
申报材料涉及到研究开发费用数据的至少有九处,分别在:
——申请书《企业基本信息表》
——申请书《企业研究开发情况表》所有RD项目汇总
——申请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利润表》“管理费用”下其中数
——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披露的明细项目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 研究费用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专项报告常见问题
1、中介机构对相关政策要求不熟悉,出具的专项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
2、研发费用结构不合理,如材料费占比非常高。
3、其他费用占比超标,各年度占比均应低于20%。
4、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整数,如: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