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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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注册,注册时间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 件或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3 件或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 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申报材料及附件(一式三份) (一)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四)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 (五)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八)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九)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十)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十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 (十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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