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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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省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行政区域内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4日下午5:30前,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程序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 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3),提交省科技厅审核激活。账户激活后,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4)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附件5)。同时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至所在市(州)科技局,东湖高新区内企业将材料送至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各市(州)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辖地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推荐,同时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6),加盖科技局公章后连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刘嘉楠 胡安慰
联系电话:027-87135813
通讯邮箱:1359080303@qq.com
通讯地址: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武汉市水果湖南苑村52号
附件:1. 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3. 企业注册登记表
4.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5. 企业报送材料清单
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科技厅
2018年4月11日
附件1:
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六家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科技部门集中受理、“六家主管部门”联合评审和发文认定、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每年“六家主管部门”会商后,由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受理截止日期等具体事项。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同时登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提交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七条 企业经认定具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对本区域内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企业在认定、复核、年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后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报请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全省各级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在认定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附件3: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经营期限
开始日期 经营期限
截止日期
住所 登记机关
外资来源地 技术领域
企业注册地
联系人 姓名 手机号
邮箱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或其他证件
证件号
手机 邮箱
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 □国税
□地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是否境内上市或挂牌 □是 □否 上市类型
股票代码 上市时间
是否境外上市 □是 □否 上市类型
股票代码 上市时间
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内企业 □是 □否 高新区名称
是否属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企业 □是 □否 经开区名称
股权结构
个人股东类型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 出资额(万元)
法人股东类型 机构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出资额(万元)
风险投资
是否引入风险投资 □是 □否
法人股东类型 机构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出资额(万元)
附件4: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二О 年 月
填 表 说 明
企业须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委制定的标准填写,参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企业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三、服务业务范围可选择多个。
四、企业认定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的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入库且登记编号可查的企业。
五、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六、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中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八、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企业所得税征收
机关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注册类型
经营范围
服务业务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企业认定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软件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前三大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100字以内)
企业人员情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
人员变化情况 上年末职工总数
前年末职工总数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总收入( 万元)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万美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万元)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净利润(万元) 交税总额(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项目名称 业务类别
ITO/BPO/KPO 发包国别(地区) 合同标的额(万美元) 实收外汇 (万美元)
1.
2.
3.
4.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500字以内)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万元) 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例(%)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省级及以上)
奖项名称 获奖年度 级别 发证机关
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数量(件)
授权
专利 软件
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其它
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写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企业报送材料清单
1.企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3);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见附件4);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科技奖励证明等,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来自于客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或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注明服务项目名称、收入来源[离岸/在岸]、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金额、实际收入金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付相关合同和结汇单的复印件;属于直接转包业务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附件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推荐单位(市州科技局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从事业务类型(ITOKPOBPO)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 企业员工总数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占比(%) 2017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万元) 2017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万元) 2017年企业总收入(万元) 2017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2017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1 □是□否
2 □是□否
3 □是□否
4 □是□否
5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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