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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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9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星期一),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 (一)参加免税资格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对照国家级认定时的地址、面积和范围,认真核实现有场地情况;对照通知中对在孵企业的认定条件,确定现有在孵企业数量及使用面积。完整真实填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清单如下: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公共服务场地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3、在孵企业信息汇总表; 4、在孵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在孵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同一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租赁协议放在一起); 5、其他证明材料。若孵化器房产非运营主体自有,须提供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若孵化器场地面积与认定时偏差较大,须详细说明原因;其他能够证明孵化器符合免税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二)请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胶装,书脊标注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盖章后报送一式三份,其中两份装订入册,另外一份单独放置。申报材料不退还,请自行做好材料备份工作。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申请表和在孵企业信息汇总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注意事项 请申请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真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据实填报。凡在免税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经发现除按照国家通知要求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国家级资格,三年之内不许重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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