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0年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建设与发展补助奖励类项目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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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夏区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建设与发展政策清单》(夏政规[2017]8号)和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认定、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夏科经[2019]18号文件规定,现就2020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类)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国家、省、市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项目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在江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级及区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并达到70%以上入住率。 (二)申报条件 2019年1月1日以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020年1月1日起获批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三)申报材料 1、《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专项计划(补助奖励类)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统一为: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或省、市、区)级创建补助。 2、获批文件证明材料。 说明: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50万元; 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30万元; 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20万元; 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10万元; 二、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补助项目 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补贴由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不含大专院校自办的众创孵化服务平台)集中申报,不受理大学生创业企业及个人的申报,该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不含大专院校自办的众创孵化服务平台)需达到70%以上入住率。具体兑现方式为: 1、大学生(含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创业企业及个人填写《江夏区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补贴申请表》,连同《江夏区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提交至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 2、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填写《江夏区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补贴汇总表》连同大学生创业企业及个人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区科经局。 3、说明:本次补贴时段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给予每个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最低不少于每月36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每月420元补贴。 4、申报材料: (1)《江夏区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补贴申请汇总表》(请将电子版发至1295877930@qq.com)。 (2)《江夏区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三、培育在孵企业发展壮大补助项目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在江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区科经局认定的区级及区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达到70%以上入住率。。 (二)申报条件 在孵企业或毕业不超过1年的毕业企业于2019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产品备案企业;或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或市“黄鹤英才”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专项计划(补助奖励类)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统一为:培育+企业名称+发展壮大补助。 2、附件: (1)在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已毕业企业还需提供毕业证明材料。 (2)获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产品备案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批文。 (3)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黄鹤英才”计划的获批证书。 说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获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批文补助5万元;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企业补助20万元;获省“百人计划”企业补助10万元;获市“黄鹤英才”的企业补助5万元。 四、在孵企业房租补助项目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在江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元,所在孵化器达到70%以上入住率。 (二)申报条件 1、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生产和办公的企业,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2、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房租补贴最多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不能享受双重房租补贴。 3、本次补贴时段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填写《江夏区在孵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连同创业企业相关附件提交所在孵化器管理机构。 2、孵化器管理机构填写《江夏区在孵企业房租补贴汇总表》连同创业企业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区科经局。 五、孵化器(众创空间)众创孵化管理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在江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区科经局认定的区级及区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达到70%以上入住率。 (二)申报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或具有国际影响力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的,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区政府授权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按报批审批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式给予政策补贴。对未经授权或者未经按报批审批开展的活动,视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自行开展的活动,不得申请任何政策性补贴。 (三)申报资料 1、《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专项计划(补助奖励类)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统一为:单位名称+创新创业服务活动补助。 2、按报批审批程序开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工作情况(以表格形式提供、序号、活动时间、地点、活动人数、活动经费支出情况等)。 3、历次活动证明材料(活动通知、签到表、活动现场照片等)。 4、本次补贴时段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 六、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在江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经区级及区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大学生独自创办企业或参与创办企业(占70%以上股份),并且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者、主要技术骨干,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含大专、本科、研究生),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达到70%以上入住率。 (二)申报条件 1、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 2、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第1-2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3-4年连续2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同一企业不能享受双重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填写《江夏区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提交所在孵化器管理机构盖章,连同创业企业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区科经局。 七、孵化器建设面积补助项目(新建或扩建)。 (一)支持对象 在江夏区注册,区级及区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器(或加速器)管理机构。(不含大专院校自办的众创孵化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新建或扩建补贴的孵化场地已建成,可供企业立即入驻,并达到70%以上入住率。 2、经区科经局认定的区级孵化器或已纳入市科技局孵化器备案管理范围。 3、新建区级孵化器经认定后,建设类政策性补贴分两批申报。第一批申报在认定后运行满1年且入驻率达到70%的,按应补的政策补贴总额的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第二批申报在认定后运行满2年且入驻率达到70%的补贴剩余的50%,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入住率达不到70%的,当年不得给予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类补贴。 4、孵化器扩建面积给予每平方15元一次性补助。 (三)申报资料 1、《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计划(补助奖励类)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统一为:孵化器名称+新建补助或扩建补助。 2、房屋自有或租用孵化场地合同证明材料。(房产证、规划建设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入孵企业有关证明材料。(入孵协议、企业营业执照、租金流失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扩建孵化器需提交原孵化器面积凭证及新增面积凭证相关证明资料。(房屋自有或租用孵化场地合同证明材料。(房产证、规划建设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项目申报 (一)公开组织申报。通知挂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jiangxia.gov.cn/),企业在武汉市江夏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xsme.net.cn/)进行网上申报。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开发区按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参与申报。 (二)集中上报方式和时间。网上申报自2020年9月14 日至9月23日在武汉市江夏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纸质资料二份于9月30日前经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后上报区科经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288办公室,企业未在网上申报和逾期报送纸质材料的的一律不受理。项目申报纸质版材料(须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请装订成册,不接收使用夹子及简单装订的材料。 (三)组织项目初审。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认真审核项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的复印件查看原件,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第三方机构审核和实地考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凭证及实地审核;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进行实地考察。 (五)网上公示。对通过审核和评审的项目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挂网公示。 (六)审批。最后综合审核确定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联系人:季东升 电话:81568157 15527756225 (七)其它事宜 1、《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专项计划(补助奖励类)项目申报书》下载:请登录 http://www.jxsme.net.cn/(武汉市江夏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下载。 2、项目申报内容如有疑问,请致电81568157。 3、网上申报途径如有障碍,请致电15527756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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