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研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8年企业研发统计工作,确保我市企业研发(R&D)活动能够得到全面、准确反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法人单位。
二、研究开发的含义及统计内容
研究开发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根据企业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研究是为了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研发活动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对研发经费、研发人员、研发机构、研发产出等指标的统计。上述企业(单位)凡是在2018年开展了研发活动,包括承担了国家、省、市、县(市)区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实施了自选研发项目、其他企业委托研发项目、境外的研发项目、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开展的研发项目及其他研发项目的,不论项目大小、经费来源渠道,均应在2019年3月10前如实完成研发统计年报上报工作。研发经费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研究开发费用对应,要求企业对本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
三、研发机构统计
企业研发机构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专门研究开发活动机构,如企业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若企业研发管理机构(科研处、技术科等)主要从事研发活动的也可以纳入统计。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各自实际,对辖区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开展专门培训,使企业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填报进展情况,加强对企业研发活动相关数据的审核,确保企业准确如实填报,做到不少报、不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