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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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市科技局拟定了《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MK体育app·平台(中国)官方下载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和《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武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市人民政府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基金和其他方式,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创新导向、企业主体、突出重点”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推荐单位、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及咨询专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申报、立项、检查等通知,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和资金评审或审核、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商市财政局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工作[1]。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预算批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组织重点评价等工作[2]。 第八条 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主要负责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申报,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专业机构主要负责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保证质量、按时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的评审或审核、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3]。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期据实填写申报、检查、验收等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主要负责在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的评审、审核、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表达意见。 咨询专家须遵守保密原则及回避原则,严格保守申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的组织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一般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和资金的评审或审核、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采取前资助方式给予科技研发资金支持,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等程序。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环节。 评审与立项包括评审论证、审定、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环节。 中期检查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五条 强化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并按照要求据实填报项目中期执行情况;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等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调整项目目标、项目负责人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内容,需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日期之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材料。 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日期之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结题验收、答辩验收两种方式。 (一)结题验收。资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结题验收,由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组织3-5名技术专家根据验收材料集中验收。 (二)答辩验收。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答辩验收,由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组织5-7名专家召开验收会议进行验收。资助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验收专家须察看项目现场。 第十八条 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要求验收,市科技局不另外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通过: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 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 2. 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与项目任务书有较大差距; 3. 资金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4. 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终止: 1.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2. 市场发生变化,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 3.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在市科技局作出终止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结余资金退回。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实施期限等由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设置、相关政策规定、科研活动特点等,在编制发布申报通知时明确[4]。 (一)前资助方式原则上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定额资助,申报时无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5]。前资助资金由承担单位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后补助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时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后补助资金不限定具体用途,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无需中期管理和验收[6]。 (三)基金和其他方式由相应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资金支出预算需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据实审批调整,无需报市科技局审批[7]。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费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鉴定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境)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出国(境)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六)人力资源费,包括劳务费、绩效支出和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费纳入劳务费列支。 绩效支出,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组成员(包括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需要引进的人才、无固定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支出可占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20%,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的绩效支出可占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50%。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8]。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管理费用,指承担单位为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5%。 (八)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收到科技研发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企业使用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科技研发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相关活动[9];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收回。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委托方要求管理使用,无约定或要求的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1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其今后参加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11]。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申请、实施、验收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不通过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或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2]。 第三十条 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市科技局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对科研信用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 第三十二条 咨询专家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等活动中,未遵守保密、回避原则,或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五条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15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6]《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3]433号)第十七条: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第一条第2点:后补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不限定资助资金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调配。 《市科创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2015〕7号)第三十五条 :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不再组织经费过程管理、财务验收。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第二点第(一)条: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6〕22号 )第三条第2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支出预算。除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外,经费支出预算调整一律不再报市科委审批,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审批调整。 [8]《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推动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6]41号)第五点第14条: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项目组成员(包括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需要引进的人才、无固定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支出可占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总额的20%,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的绩效支出可占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总额的50%,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第二点第(四)条: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相关活动。 [10]《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第二点第(五)条: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11]《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5〕95号)第二十五条: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12]《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2015〕7号)第四十二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创新委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5〕95号)第二十四条:出现上述行为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第四十五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市科委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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