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汉区科技创新券政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1、江汉区科技创新券的定义
江汉区科技创新券是江汉区科技局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面向企业提供的支持资金额度。从2017年开始试行,试行期3年。
2、江汉区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
江汉区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江汉区辖区内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企业:
一类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
二类企业:江汉区政府行政部门或经江汉区科技局备案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推荐的企业;
优先顺序:
(1)一类企业>二类企业;
(2)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的>无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的;
(3)国家级>省级>市级;
(4)获得科技部门认定的资质多的>获得科技部门认定的资质少的;
(5)江汉创谷、创新街区内的企业>江汉创谷、创新街区外的企业。
注:以上所涉及到的各类科技企业资质,若其组织认定部门未规定明确有效期限的,在享受江汉区科技创新劵政策时,一律为3年有效期。
3、单个企业的申请额度
一类企业可申请的基础额度为5万元/年,二类企业可申请的基础额度为3万元/年。以企业的申请额度为准(千位数取整,申请额度不足1千元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当年申请的额度当年有效,逾期视为自愿放弃使用。
当年度内企业若提前用完额度,可继续向江汉区科技局提交使用申请。其作用:1、江汉区科技局将材料收集汇总后,根据年度总额度使用情况适时调整,或经江汉区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下年度的总额度;2、当年度内企业实际使用金额加上通过审核的申请金额超过基础额度的50%的,下年度的可申请额度增加1万元/年;当年度内企业实际使用金额加上通过审核的申请金额超过基础额度的100%的,下年度的可申请额度增加基础额度的50%;当年度内企业实际使用金额加上通过审核的申请金额超过基础额度的200%的,下年度的可申请额度增加基础额度的100%。一类企业可申请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年,二类企业可申请的最高额度为6万元/年。
4、江汉区科技创新券的年发放额度
2017年为试行期,计划实际使用总额度500万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5、江汉区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
(1)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购买、代理;
(2)符合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条件并在江汉区科技局技术合同登记站完成备案登记的技术交易;
(3)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检验检测;
(4)实验设备器材的租用;
(5)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组织认定的科技企业资质的委托申报;
(6)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的针对具体事项的单项单次科技服务。
可折抵比例:(折抵比例不可叠加)
可折抵实际支付费用的30%;
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在江汉区注册和纳税的,可折抵实际支付费用的40%;
符合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条件并在江汉区科技局技术合同登记站完成备案登记的技术交易的,可折抵实际支付费用的50%。
6、江汉区科技创新券申请方式
每年在局政务网站(http://kjj.jianghan.gov.cn)、微信公众号(武汉市江汉区科技局 微信号:jhqkjj)发布江汉区科技创新券发放通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根据要求(注册和纳税证明、企业类型证明、优先顺序证明)向江汉区科技局申请登记。申请时间结束后,江汉区科技局根据备案登记结果,公布当年度可享受江汉区科技创新券政策的企业及相应额度。
7、江汉区科技创新券使用方式
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期间的工作日为使用申请期,获得使用额度的企业提供申请材料递交至江汉区科技局。申请期结束后,江汉区科技局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资金按程序发放给各相关企业。企业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费用(以相关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必须在当年内申请,逾期视为自愿放弃申请;当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产生的费用(以相关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可安排至下年度申请。
注:2017年只能申请1月1日起产生的费用。2017年的第一次使用申请期为9月1日至10日。
8、江汉区科技创新券操作方法
企业必须先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等情况。企业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凭相关发票及证明材料在规定申请期内按规定比例申请支持资金。
9、江汉区科技创新券与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关系
江汉区科技创新券由江汉区科技局负责发放和兑付,并在江汉区科技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发放和兑付,并在武汉市科技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同一企业可以既领江汉区科技创新券,又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使用何种券,企业用券折抵费用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12、违规使用江汉区科技创新券的处理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江汉区科技局将追回相关单位当年度享受江汉区科技创新劵政策获得的全部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3年内不给予江汉区科技研发资金支持,不推荐享受国家、省、市科技政策,并向江汉区各行政部门、武汉市科技局通报。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江汉区科技创新劵申请使用受理地点
江汉区科技局科技管理服务科(地址:江汉区北湖西路8号2楼)。
14、江汉区科技创新劵申请使用所需资料
(1)江汉区科技创新券使用申请表;
(2)与服务方签订的合同;
(3)发票存根(财务专用章)和银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15、咨询电话
江汉区科技局科技管理服务科:85709741
16、注意事项
江汉区科技创新劵是为推动江汉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新措施,试行期内为不断完善政策的可操作性,会适时作出调整,特别是在提交资料方面会根据需要有所增减,各使用单位务必配合江汉区科技局的工作,拒不配合者,视为自愿放弃至当年起3年内的江汉区科技创新劵使用权。
江汉区科技创新劵相关政策由江汉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江汉区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10日
江汉区科技创新券使用申请表
使用单位(盖章)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技术和服务提供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使用情况汇总
|
适用范围
|
|
实际支付金额(元)
|
|
技术和服务提供方是否在江汉区注册和纳税
|
(若填“是”,请提供证明材料)
|
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条件
|
|
技术合同备案登记编号
|
|
折抵比例
|
|
是否使用了武汉市科技创新劵
|
|
使用金额(元)
|
|
折抵金额(元)
|
|
企业获得的使用额度(元)
|
|
实际折抵金额(元)
|
|
核定金额(元)
|
|
武汉市江汉区科学技术局(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合同上一致;
2、“折抵金额”、“实际折抵金额”、“核定金额”等3项的数字在个位数取整,小数点后的数字舍弃;
3、“核定金额”由武汉市江汉区科学技术局填写。